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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航空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19 11:00:4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新修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05〕第41号)和《南昌航空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科生培养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根据培养计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修读课程,取得学分。
第四条 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如学有余力、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修读双学位。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标准的学制分别为:本科学生为4年,专科生为3年。按照学年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学习年限3-6年,专科为3-5年,以上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时间(除应征入伍以外)。
本科学生根据其具体情况或创业需要,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若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毕业所需的总学分,可准予提前毕业;不能在标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延长在校学习期限。毕业证书上均填写标准学制。
第六条 学生在校取得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理论课一般以16学时为1学分,实践性环节一般以1周为1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
第七条 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原则上每学期为19周(不含考试周),每年放假约12周,其中暑假约8周,寒假约为4周。
第三章 入学和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第二年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原件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以及专业水平不符合录取要求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校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劳动、军训、实习、设计、听报告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经批准。凡无特殊原因未请假或超假不续假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旷课(含实践性环节)一天,按六学时计。各班班长负责本班考勤工作,并如实填写每堂课或其它教学活动缺课学生名单,经任课教师核实签名后,于每周末送交各学院辅导员或班主任,辅导员或班主任核实缺课性质后填入考勤月报表。学院学工办每月向学生公布考勤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对每学期所修课程应当按时听课、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实习、测验、考试等规定的各项教学环节。对学生出勤情况,任课教师可采用各种方式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五条 对办理了课程免听、免修手续的学生,学院教务员应予以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该课程不作考勤。
第十六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如需外出,应向辅导员或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返校。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除急病外,一律不得事后补假。请事假应严格限制;请病假需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校医院证明和诊断书。学生每学期总时间不能超过两周,请假单汇总存放于各学院学工办。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如下:
(一)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并报学院学工办备案;
(二)请假超过三天,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分管学工副书记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三)学生在校内参加实践环节期间请假,需先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再按上述批准权限办理;
(四)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队;
(五)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八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根据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通识教育平台课(必修)、学科基础平台课、专业核心课和实践性环节等。
(二)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种。
1、限选课是根据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应当在限定的范围内选修的课程,主要指专业方向课;
2、任选课是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扩大学生知识面或加深其它知识而开设的课程。主要包括专业任选课和通识教育平台课(选修)。学生可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进行选修,并按培养计划的规定修满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选课
(一)学生每学期在教师的指导下,按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选课。各类课程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每学期的选课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
(二)学生办理了课程选修手续后,应当按时上课,参加考核。未经办理选课手续,自行听课、参加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三)凡专业选修课选修人数少于20人、全校综合教育选修课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原则上停开,由各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条 课程的免修
(一)学生已取得某门课程学分,可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相应课程免修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修读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成绩记录为65分。
第二十一条 课程的免听
(一)学习成绩优良(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某些课程课堂学习时,可申请免听相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免听课程不得超过当学期所修课程总数的30%。免听课程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考试;
(二)部分学生因修读的课程在时间上冲突,也可申请办理免听手续。
(三)对被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期中测验,方能参加课程结束时的考核;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及体育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听;
(五)免听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转课程所在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应经过考核。课程考核方式按培养计划要求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所有课程不论其采取何种考核方式,均应取得60分及以上成绩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在校期间参加交换学习的学生,可依据交换学校修读通过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文件《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高考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考核包括一、二年级每学期的课内考核和根据《南昌航空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每年一次的课外考核,课内、课外考核分别记载成绩。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理论课考试和学生日常表现相结合形式进行评定。
第二十七条 缓考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试。未经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除疾病外),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无效计,且不允许参加开学初的补考;
(二)学生因校内考试时间冲突(即重修课程与现修课程),应在考前一周办理相关的缓考手续,原则上先保证重修课程的考试,现修课程办理缓考;
(三)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竞赛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应在考前一周办理相关的缓考手续。
学生应在考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因病缓考应有二级甲等及以上或校医院证明),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当参加开学初的补考,未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以无效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不允许参加补考,但允许重修。
第二十九条 补考与重修
(一)上一学期现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不含实践环节、任选课、提前修读课)可以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二)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分数记载;
(三)补考未通过者可申请重修;
(四)重修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只能重修、考核一次;
(五)重修课程原则上跟低年级班级听课修读,重修课程若与现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可办理免听手续。
(六)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参加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可以重新选修。
第三十条 重新编班
(一)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含专业选修课)学分达15学分者,教务处将对该生的学习状况提出警告;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含专业选修课)的学分达到25学分及以上,则于当年9月份重新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若连续两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含专业选修课)的学分达到25学分者,则不允许再编入下一年级,须按退学处理;若毕业设计(论文)前累计未获得学分达到25学分,则不允许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应当跟低年级修读未通过课程;
(二)重新编班的学生应按编入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重新编班的学生已修读过且通过考核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三十一条 为了考核学生的学业水平,学校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Σ(每门课程考核成绩×学分)
平均学分绩=
所修课程的总学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一) 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基本条件
1.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年级学生。
2.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的学习兴趣,转专业后有利于其发挥所长。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第一学期学习成绩优秀,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
2.学生确有专长,并有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说明自己专长的材料,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在创新创业方面有成效,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学习和发展;
4.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5.因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6.复学的学生其原学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7.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需要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三)下列情况之一,转专业的申请不予考虑
1.艺术类、体育类、单列录取的和属于定向委培等特殊类别;
2.按文科类录取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只招理科类考生的专业(以招生当年招生计划为准)。
3.招生录取批次由低层次的转入高批次的;
4.学校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出的专业;
5.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6.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7.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不包含退伍复学学生);
8.应作退学处理的;
9.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二)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结果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转入学校签署接收函;
(三)转出学校对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四)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2、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印章;
3、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申请转学者在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加盖所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学生转学确认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且一学期中停课时间累计超过6周者(入学第一学期不能休学,如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按第十一条处理);
(二) 一学期中请假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申请出外离校创业的;
(四)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对于学生创业可以连续休学两年,学校简化其批准手续。学生休学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手续,其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或由学院提出,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若连续两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含专业选修课)的学分达到25学分者;
(二)休学期满、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或寄送)本人。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后,应在两周内办好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一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三)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南昌航空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德、体达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否则不予毕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但有少量课程(含毕业设计)未能通过,则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离校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修读不及格课程,考试合格后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毕业资格由各学院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毕业或结业,并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送教务处审批。毕业鉴定由各学院组织进行,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对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价,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注册。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修满双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含毕业设计或学位论文),并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的前提下,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双学士学位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航空大学关于本科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同时作废。